社保卡外借的情况,严格来说,这是骗取社会保险金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会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四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刑法》第二百 六十六条最新解释,骗取、冒领社保金或社保待遇,构成犯罪的,将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 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认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包括:
1. 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 虚构、伪造、非法更改证明材料,违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3. 参保人员违反政策规定,有意隐瞒事实,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4. 伪造、变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5.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 (证),骗取社会 保险待遇;
6. 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有意 隐瞒实情,继续冒领或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7. 将工伤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纳入工伤保险基 金支付,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8. 虚构事实真相、 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 鉴定结论,违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9. 非法更改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 待遇;
10.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死亡或丧失享受资 格,有意隐瞒实情,继续冒领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社保卡外借构成诈骗罪,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达到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我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的公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的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 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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