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是自然人的,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提出再审,当事人有一方是企业或法人的即非自然人的,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申请,实践中,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也是将材料递交至原审法院,由原审法院收集齐全申请材料及原审卷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是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仍用一审程序;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二百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一审审限:立案期起6个月,特殊情况与按照可批转延长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审限:自立案起三个月,特殊情况院长批准后可延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不能申请再审的特殊情况: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适用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申请再审,例如宣告失踪案件,撤销仲裁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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