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社局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区人社局受市局委托,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一)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二)未依照《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三)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就是,以上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到所属的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即可。
(一)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二)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三)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属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均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人社局会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友情提示:以上仅限申请工伤认定的基本材料。当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注:若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等待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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