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问题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可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包括:(1)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3)行政判决(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4)支付令。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与调解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经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确认裁定的人民调解协议;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法律规定的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管辖地是:(1)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2)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法院或者与其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3)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由作出判决的法院将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4)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由审理案件的法院负责执行。
国内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管辖地是:(1)国内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2)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3)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4)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裁定并执行。
经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执行管辖地是:(1)承认、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际仲裁裁决案件,由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2)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3)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法院裁定并执行。
依法由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管辖地是:(1)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需由法院执行的,如果该决定未经行政复议或复议后维持原裁定的,一般应由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2)如果经过复议并且复议改变了原决定内容的,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执行。但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法院执行;(3)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4)有关不动产的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可以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由哪个法院执行,可由申请执行人选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三十八条,《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需要交纳相应申请费的,但是该项费用一般无须申请人预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在执行到位的款项中扣缴执行申请费,该费用最终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费的交纳标准为:
申 请 费
类 型 计 算 方 法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50元-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
1万元以下 50元
1万元-50万元 1.5%-100
50万元-500万元 1%+2400
500万元-1000万元 0.5%+27400
1000万元以上 0.1%+67400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应当按照上述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支付令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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