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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0-13 浏览:
导读:当下国家在立法层面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行政机关制止违法行为,收缴不法营收没收作案工具等措施之后,需要对执行的财产进行拍卖,所得款项最终会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执行款项”的相关内容,那么,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行政机关私分拍卖款应承担哪些责任?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

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依法拍卖财务,行政机关必须委托拍卖机构进行,不能自行为之。根据拍卖法第九条,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委托拍卖的,由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买受人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经审批才能转让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为防止国家珍贵文物的流失,委托文物时拍卖,在拍卖前,应当经拍卖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鉴定、许可。

  因此,一般的物品可以直接交由法律规定的拍卖人直接拍卖,但是对于需经审批的物品、文物,需要进行审批、依法鉴定。需要注意,拍卖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拍卖的款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应该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九条,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该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上述罚没款项是对公职行为廉洁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侵犯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责任。划拨的存款、汇款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这既是对行政机关的要求,也是对金融机构的要求。行政机关不得指令金融机构将存款、汇款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金融机构也不得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对截留、私分款项的行为规定了处罚措施: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行政机关私分拍卖款应承担哪些责任?

行政机关如何拍卖执行来的财物?拍卖的款项行政机关如何处理?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由于查封、扣押在行政执法中的广泛使用,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严格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否则不仅会造成这些款项的非法流失,损害国家利益,还会给一些腐败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损害党的形象和国家机关的威信。所以,本法明确规定了查封、扣押的财物、划拨的存款、汇款和拍卖、依法处理所得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对违反这一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及违法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钱款的,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具体应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管理权限予以处罚、处分,并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国务院于2004年11月通过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于2011年1月作了修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由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根据上述规定,对于财政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处分的机关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和监察机关,其中监察机关负责对由财政违法行为的公务员进行行政处分。

  考虑到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的钱款的违法行为性质比较严重,行政强制法直接规定了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这四种比较重的行政处分。在执行时只能在这四种处分之内进行选择适用,不能适用警告和记过这两种比较轻微的处分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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