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女婿对于岳父、岳母或是媳妇对于公公、婆婆都是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的。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从上面的法律依据,我们可以知道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是对自己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的,而赡养人的配偶仅负有协助的义务。
我国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类:
①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婚生子女、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②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女婿与岳父、岳母或是媳妇与公公、婆婆之间是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但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也不具有法律上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义务。
视情况,我国《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指法定继承遗产的继承顺序,排在第一顺序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是针对第二顺序继承人而言。其中配偶,不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