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人故意造成自身伤害的行为,司机不承担任何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的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限度的宽容。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再让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后,责任的认定有赖于公安交管部门事后对事故现场的勘查检验,以及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因此,在事故发生之时,事故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问题尚无法确认,即使明显是行人自杀行为,事故方仍应积极抢救伤员,送往医院治疗。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仅在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自杀的行人自行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三十六种情形通常将被确定为全部责任
(一)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二)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
(三)遇放行信号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和被放行的行人的;
(四)遇停止信号右转弯和T形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的车辆、行人的;
(五)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
(六)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无来车的车的;
(七)支干路不分的,非机动车未让机动车,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
(八)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直行或右转弯车的;
(九)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十)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按规定让行人的;
(十一)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二)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三)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四)非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未让行人的;
(十五)非机动车在人行横道内行驶横过车行道,未让机动车、行人的;
(十六)行人进入非机动车道,未让非机动车的;
(十七)行人进入机动车道,未让机动车的;
(十八)行人横过车行道未走人行横道、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
(十九)机动车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
(二十)机动车违章进入公交专用车道的;
(二十一)公交专用车违章进入其他机动车道的;
(二十二)辅路车未让主路车的;
(二十三)其他违反借道行驶规定的;
(二十四)违反禁行类的禁令标志或禁止标线的;
(二十五)违反导向类的指示标志或指示标线的;
(二十六)逆向行驶的;
(二十七)违章掉头的;
(二十八)违章会车的;
(二十九)违章超车的;
(三十)在机动车道或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的;
(三十一)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三十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三十三)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三十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十五)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三十六)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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