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可以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法院调解无效,会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则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如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管辖法院:
1、被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夫妻双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共同居住的县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就是管辖法院。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后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所在地管辖情况
(1)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4)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6)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的。
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针对诉讼离婚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才会判离,如果证据不足,则不会判离,用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就是符合法定“夫妻干切确已破裂”的情形,就能一次判离,但具体是否能判离还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
不过《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新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所以亦可以在判决之后6个月后再行起诉或分居一年起诉。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文梳理了不同情形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具体如下: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伤残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音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1、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2、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3、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4、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5、孩子非父亲亲生。
6、夫妻一方或双方是同性恋。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证据
1、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
2、人民法院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在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况,另一方坚持认为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双方当事人一个机会去缓和双方的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起诉一方在判决不离婚后,没有新理由、新情况的,6个月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法院是否判决离婚的因素是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起诉次数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但多次提起离婚诉讼,亦会让法院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从而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而判决准予离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亦给法院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提供了明确方向,亦可以给提起诉讼的一方在证据准备方面提供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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