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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征地怎么起诉?违法征地过了诉讼期还可以维权吗?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1-13 浏览:
导读:我国正处于“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和谐稳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基础。当前,各类经济建设仍将依法依规征收一定数量的农村集体土地,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是有相关部门没有合法征收及用地手续,批准手或违反批准文件的要求占用土地的,民群可以向法院申请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违法征地怎么起诉?要是违法征地过了诉讼期还可以维权吗?下面看大律师网小编怎么说。

征地程序中哪些行为是属于违法的?

违法征地怎么起诉?违法征地过了诉讼期还可以维权吗?

  1、剥夺被征地人的知情权,不进行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及安置方案公告。

  各地的违法程度可能各不相同,有的是彻底违法,如根本不进行任何公告;有的是进行作假,比如在一个封闭场所的墙上张贴,但被征地人不可能看到;还有的是在被征地区域的一个偏僻角落进行张贴,且张贴的时间短暂仓促,被征地人也很难知晓。

  其目的就是不同程度的剥夺被征地人对征地行为的知情权。因被征地人对征地的信息一无所知,其对征地过程中自己的权利、义务、责任也会知之甚少,所以也就不知道如何去监督征地单位的违法征地行为。

  2、剥夺被征地人的参与权,不调查,不经被征地人确认。

  被征地人因不知情,就不可能参与征地行为。作为征地的直接相对人,作为重大利害关系人,被征地人在征地过程中很多时候是没有参与权的。征地单位很多时候根本就不调查,即使调查也是由征地单位自己调查,也即片面调查。这样的调查结果要不就不会让被征地人确认,要不就是由少数被征地人私下签字确认,但打多少被征地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参与权。

  3、剥夺救济权。

  由于剥夺了被征地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所以一旦征地单位需要占用被征地人的土地时,被征地人只有服从的义务,却没有任何质疑权利。若被征地人质疑,则征地部门可能告知被征地人,被征地人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了,现在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被征地人。被征地人如向提起诉讼或者行政复议,则可能直接被驳回起诉和复议申请,理理由是被征地人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具备原告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也就是说被征地人的土地被征收,被占用,自己却没有资格去起诉或者复议,也即被征地人没有救济权。

违法征地过了诉讼期还可以维权吗?

违法征地怎么起诉?违法征地过了诉讼期还可以维权吗?

  村民遭遇违法征地拆迁时,超过行政诉讼时效未起诉的,还可以维权。村民可以申请审判监督或者信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违法征地怎么起诉?

违法征地怎么起诉?违法征地过了诉讼期还可以维权吗?

  1、审理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前,为保证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由审判人员依法所进行的一系列准备工作的总称。

  (一)组成合议庭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是3人以上的单数。

  (二)交换诉状

  交换诉状主要向被和原告发送有关文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在收到被告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不过,提交答辩状是被告的一项权利,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理。但被告在法定时间内,不提交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和依据,判决被告败诉。

  (三)处理管辖异议

  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有权提出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在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受诉人民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则应裁定驳回。

  (四)审查诉讼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

  这是审理前准备的中心内容。通过对原。被告提供的起诉状、答辩状和各种证据的审查,人民法院可以全面了解案情,熟悉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被告的答辩理由及案件的争议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当事人双方材料或证据不全,应当通知当事人补充;对当事人不能收集的材料和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对于案情比较复杂或者证据数量较多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向对方出示或者交换证据,并将交换证据的情况记录在卷。

  (五)审查其它内容

  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人民法院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和决定下列事项: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决定或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决定近的合并与分离;确定审理的形式;决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等。

  2、庭审程序

  (一)庭审方式

  庭审是受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庭上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庭审的主要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法规,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

  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

  3.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二)庭审程序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

  (1).开庭准备。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张贴公告,载明开庭时间、地点、案由等。

  (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3).法庭调查。法院调查是庭审的重要阶段,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为法庭辩论奠定基础。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第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

  第二,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询问证人,宣读未到庭证人的证人证言;

  第三,通知鉴定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询问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

  第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第五,通知勘验人到庭,告知其权利义务,宣读勘验笔录。

  (4).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在法庭辩论中,审判人员始终处于指挥者和组织者的地位,应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同时,审判人员应为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平等的辩论机会,保障并便利他们充分行使辩论权。

  (5).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笑声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6).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三)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不过,鉴定、处理管辖权异议和中止诉讼的期间不计算在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应当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法院备案。

  3、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排除,是为了维护行政诉讼程序对妨害诉讼的违法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性的排除措施,主要适用于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以下行为构成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对于上述行为,人民法院采取的排除措施主要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及司法拘留。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在1000元以下,拘留的天数应在15日以下。严重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采取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时应遵循排除措施的形式与妨害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排除措施程度与妨害行为的情节相适应的原则。其中罚款、司法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4、案件的移送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发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政纪或犯罪行为,或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将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给有关部门处理的措施。接受移送的有关机关,应依法履行追究查处的职责。这种移送不同于移送管辖,而是主管事项的移送。被移送的案件主要包括刑事案件、内部行政案件及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行政违法案件等。

  5、司法建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时,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司法建议是保证行政裁判执行的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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