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作意向书
拟合作的中、外各方,通过初步谈判,签订拟合作项目意向书或协议书。
2、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之前,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企业名称登记。
3、审批项目建议书
4、投资各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
5、投资各方资信证明。
4、审批可行性报告中、外投资各方共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审批。
5、审批合同、章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局负责审批。
6、董事会组成及投资各方出具的董事会成员委派书。
7、外商独资企业由外经贸部门一次审批。
8、名称登记。
9、租房协议或房产证明。
10、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11、银行开户
外商投资企业可任选一家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12、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1.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2.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3.投资者订立的合同、章程(原件各4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商独资商业企业无需提交合同,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境外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的,须提交投资者签订的合同副本原件1份);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1份);
5.投资各方有效的身份证明;
6.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自然人投资者及成立不满1年的企业投资者免予提交);
7.中方投资者以国有资产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提交相关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原件1份);
8.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投资者自行以A4纸打印,原件1份;经营范围不涉及进出口业务的无需提交);
9.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打印,原件1份)
10.《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11.《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办理批准证书专用联原件);
12.《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原件1份);
13.外国投资者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14.《关于安全生产经营的承诺书》(原件1份,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
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外资企业。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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