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的认定标准如下: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实施了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即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正当的义务,强行使他人身自由受到剥夺的情况。
2、行为对象是他人。“他人”没有限制,可以是任何人。包括具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行政诉讼中的“被告”等身份的人。但是,不能将这些人简单地理解为刑法学上所说的“自然人”。
3、有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事实。既包括直接使用暴力,如捆绑、堵嘴、卡脖子、鞭打、殴打等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强制约束;也包括间接利用某种事物,如用药物麻醉对方使之不能反抗,或者通过言语恐吓威胁使其不敢反抗的手段。不要求必须具备强制性地使他人失去反抗能力或者勇气的作用。
4、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具有其他目的(如出于教育挽救的目的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则不成立本罪。例如,为了逮捕现行犯或追查重大嫌疑分子而将其关押起来,以及监护人防止其逃跑而将之锁在家中,都不是本罪的非法拘禁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暴力取证罪和刑讯逼供罪的区别如下:
1、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为了查明案情而使用暴力,后者则是为了逼取口供;
3、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则侵害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
4、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与民事审判活动有关的其他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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