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据在二审中如何提交?
在诉讼制度中,二审程序是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关于新证据的提交,《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提交时间:当事人应当在一审庭审结束前或者在二审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新的证据。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提交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经法院准许。
2. 证据类型与要求:新证据必须是当事人在原审结束后才发现的,且对查清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此外,新证据还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基本要求。
3. 法院审查:法院对新证据会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新证据的标准,并决定是否采纳。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是否准许。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应当在发现新证据后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新的证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二审开庭审理?
在诉讼制度中,二审开庭审理主要适用于一审判决或裁定作出后,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存在法定的上诉理由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进行二审开庭审理。具体情况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一审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如果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等,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或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上诉。
2. 新的证据出现:在原审结束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也可申请二审开庭审理。
3. 公诉案件中检察院抗诉:在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在二审中提交新证据是一项严谨的法律行为,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和证据规则。当事人若持有可能影响案件裁判结果的新证据,应及时向法院提出,并确保该证据的合法有效,以便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案件。同时,律师作为代理人在这一过程中也应积极履行指导、协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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