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法律,网络平台需对其平台上发布的内容进行监管,防止淫秽物品的传播。若平台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可能会被认定为“明知或应知”违法行为而未采取措施,从而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如果平台直接参与或者从淫秽物品的传播中获取经济利益,可能会构成刑法中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三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
2.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内容的信息。
3.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相关犯罪行为的定性和量刑标准。
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牟利动机?
在刑法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认定该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是否为牟利,以及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牟利动机的认定通常需要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行为人是否有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广告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2. 行为人是否以传播淫秽物品为经营手段或者主要收入来源。
3. 行为人的财务记录、交易记录等是否显示有与此相关的收益。
4. 行为人的陈述和行为模式是否表明其具有营利目的。
在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如果证据显示行为人主观上有明确的营利意图,并且实施了传播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牟利动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也会对牟利动机的认定提供具体指导。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对“牟利”进行了进一步的界定和解释。
主观明知淫秽物品的证据应如何收集?
收集主观明知淫秽物品的证据是一项复杂且敏感的任务,因为这涉及到对个人思想和认知的证明,这在法律上通常是非常困难的。主观明知是指被告知道或应当知道物品的性质或内容是淫秽的。证明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一系列间接证据,也被称为推定证据。
1. 行为证据:比如被告的交易记录、下载或传播的次数、时间、地点等,如果这些行为显示出对淫秽物品的频繁接触或积极扩散,可以作为明知的证据。
2. 陈述证据:包括被告的口供、证人证言等。如果被告在某些场合承认他知道物品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人的证词表明被告对此知情,这也是重要的证据。
3. 知识证据:如果被告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或者曾经因为类似行为受过法律制裁,这也可能被用来证明其主观明知。
4. 物证:如电脑、手机中的浏览历史、聊天记录、邮件等,如果包含淫秽内容,也可以作为明知的证据。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罪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涉及到对"明知"的认定。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明知"的界定提供了具体的指导,例如"对明显属于淫秽电子信息的,应当认定为明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这些都是收集主观明知证据的法律依据。
请注意,具体的证据收集和使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取证等。
网络平台在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平台内容进行有效监管,防止淫秽物品的传播。否则,不仅可能面临行政罚款,严重时还可能触犯刑法,导致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刑事处罚建立和完善内容审核机制,保障网络环境的健康和合法,是每个网络平台必须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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