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对嫌疑人罪责有何法律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但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决定是对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合法豁免,但这并不等于宣告其无罪,只是在法律程序上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如何判定检察院应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通常基于以下几个因素:
1. 证据不足:如果案件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即证据链不完整,不能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使得犯罪事实无法明确,检察院可能会做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2. 犯罪事实不清:如果犯罪事实存在重大争议,或者事实认定存在困难,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也可能导致存疑不起诉。
3. 犯罪情节轻微:在一些轻微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且犯罪嫌疑人无前科,悔罪态度好,可能也会考虑存疑不起诉。
4. 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如果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检察院也应当不起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发现上述情况,有权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什么情况下检察院会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可能会在特定情况下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存疑不起诉,即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达到起诉标准时,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这是对嫌疑人权益的一种保护,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的刑事追诉。存疑不起诉并不意味着确认嫌疑人无罪,而是暂时无法证明其有罪。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认为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院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书的主要依据是证据不足或犯罪事实不清,这既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也体现了保障人权和公正司法的精神。
不起诉决定并不等同于无罪判决,它是在特定条件下,检察院对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置方式。嫌疑人若被作出不起诉决定,仍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如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同时,不起诉决定也并非最终的法律裁决,如果新的证据出现,仍可能重启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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