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397条中人民利益受损的严重程度如何界定?
在刑法中,人民利益受损的严重程度通常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衡量:一是经济损失的大小;二是社会影响的程度,如是否引起公共秩序混乱,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三是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率;四是行为的主观恶性,如是否明知故犯,是否有悔改表现等。这些因素将综合判断是否构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决定量刑的轻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397条所列罪名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罪名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这两个罪名主要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旨在防止他们在行使职权时的不法行为。
1. 滥用职权罪: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特征包括权力的滥用、行为的违法性和结果的严重性。
2.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特征包括职务的疏忽、行为的失职性和结果的严重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的"另有规定",指的是其他条款中对特定职务犯罪有更具体规定的,如贪污罪、受贿罪等。这两个罪名的核心在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出于恶意的滥用职权还是出于疏忽的玩忽职守,只要导致了公共财产或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界定刑法第397条中人民利益受损的严重程度,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行为性质等多个因素,并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和判例,由法院最终作出公正的判断。在此过程中,律师的角色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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