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27
受贿罪的核心要素是“利用职务便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确实收受了财物,但并未利用职务便利或未为他人谋取利益,那么可能不构成受贿罪。例如,如果财物是基于私人关系或者其他非职务原因接收的,可能不被视为受贿。即使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图,只要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性,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同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实际履行公务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受贿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里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要求必须明确具体的事项,而是指行为人明知其接受财物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获取某种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这种利益并不限于物质性、确定性的利益,也包括可能性的利益或非物质性的好处。
只要能够证明行为人在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愿,并在客观上实施了与此相应的行为(如接受财物),即使该利益事项没有被明确具体地指出,也不影响对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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