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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如何界定受贿罪中“积极退赃”的情节?

发布时间:2024-03-04 16:27:46 浏览:0
  在受贿罪的司法实践中,"积极退赃"情节是一个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它直接影响到对犯罪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本文将解析如何界定受贿罪中“积极退赃”的情节,包括其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以及认定标准。

如何界定受贿罪中“积极退赃”的情节?

“积极退赃”是指受贿人在案发前或案发后主动退还或者上缴全部或部分贿赂财物的行为。首先,时间要素是关键,积极退赃应在被调查或立案之前或之后立即进行,表明行为人有悔过和改正错误的主观意愿。其次,主动性是核心,即并非在受到调查压力或司法程序推动下被迫退赃,而是出于自我认识主动为之。最后,彻底性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应尽可能全额退赃,若不能全额退赃,至少需表现出积极筹措资金、尽力弥补损失的态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中,虽然未直接提及“积极退赃”,但在刑法总则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有所体现。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受贿人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同时,对于确实存在积极退赃情节的,法院在量刑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受贿罪中“重大立功表现”如何认定并减轻处罚?

在受贿罪中,“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行为,发现并提供了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阻止了重大犯罪活动的发生,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有重大贡献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并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具体认定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提供的线索对于侦破案件的重要性;

2. 协助侦破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

3. 其行为在阻止犯罪或维护国家安全方面的实际效果;

4. 立功行为的真实性、主动性和及时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也明确了重大立功的具体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在受贿罪的审判实践中,法院将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评判被告人是否存在“重大立功表现”,并据此决定是否予以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

“积极退赃”作为受贿罪中的一个重要量刑情节,主要体现在行为人的主动性和及时性,以及对所收受财物的彻底返还上。即使存在积极退赃的情节,也不能免除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只是在量刑时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从而可能影响到最终的刑罚裁量结果。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充分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合理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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