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纳入受贿罪的“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同时,《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实际履行公务过程中,如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按照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是否被视为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刑法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在企业中通常负责经营决策、企业管理等重要事务,这些行为可以视为“从事公务”,国有企业领导应当被视为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他们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进一步明确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其中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领导属于受贿罪主体范畴。
“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在特定情况下可被认定为受贿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受贿行为应依法惩处。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类人员的行为定性,需结合具体案情及上述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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