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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第229条涉及哪些罪行?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24 浏览:
导读:刑法第229条主要规定了“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这两种罪行均涉及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接受委托提供证明文件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出具不真实或严重失实的证明文件,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刑法第229条涉及哪些罪行?

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229条第一款):本罪行为人包括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行为人明知是虚假的证明文件而故意提供,或者因过失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明文件,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其犯罪构成强调了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提供虚假或严重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此罪侵犯了国家对中介组织管理秩序以及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

2.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229条第二款):本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而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存在重大失实情况。同样,行为人需为中介组织及其人员,且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该罪名旨在惩罚那些虽无欺诈意图,但因极度疏忽大意导致证明文件严重失实,进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和他人权益的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9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致使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证明文件,致使当事人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串通投标罪,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串通投标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一种,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两方面。

1. 刑事责任:

- 主体:串通投标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投标人或招标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 行为特征:表现为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以不正当手段影响招标结果,如约定中标人、压低或抬高标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

-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仍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 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对犯串通投标罪的投标人或招标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 附带民事责任:

- 赔偿损失:因串通投标行为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因串通投标所导致的实际损失。

- 追缴违法所得:对于犯罪分子通过串通投标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这些违法所得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不当得利、贿赂款项、因中标而获取的经济利益等。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选)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串通投标罪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附带民事责任。行为人不仅要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还可能需要赔偿因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接受对其违法所得的追缴。这些法律责任的设定旨在严厉打击串通投标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法第229条通过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规定,明确了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遵循的真实性原则和审慎义务,严厉打击了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证明文件的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证明文件真实、准确,避免触犯刑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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