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个人非法放贷罪立案需满足特定条件。
在放贷数额方面,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达200万元以上,便达到立案标准。这意味着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向他人非法出借资金,累计总额超过此数值,司法机关将介入调查。
在违法所得数额上,当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时,符合立案条件。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包括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名义获取的收益。
如放贷人以各种名义从借款人处获取高额费用,这些都将被纳入违法所得范畴。从放贷对象数量来看,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也应予以立案。
若非法放贷行为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即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同样会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凸显法律对非法放贷恶劣影响的零容忍态度。
同时,“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也是关键认定因素,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1次计算,以此精准打击以放贷为常业的非法行为。
一旦个人非法放贷行为被认定构成犯罪,将依据情节轻重面临不同刑罚。
当个人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涵盖多种情形,如前文提及的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等。
若个人非法放贷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刑罚将更为严厉,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包括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等情况。
此外,若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将择一重罪处罚。
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则需数罪并罚,全面惩处非法放贷衍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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