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酒驾,关键在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非饮酒与驾车之间的时间间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则属于醉酒驾驶。
无论饮酒时间是否隔夜,只要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法定量刑标准,就可能触犯法律规定。
而且,酒精在人体内代谢速度取决于性别、体重、年龄、身体素质等个体差异及酒精摄入量,即使饮酒量相同,休息时间相等,个人的代谢速度不同,酒精检测结果也会不一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若存在《意见》中规定的从重处理情形,即便系隔夜、隔时醉驾,亦应依法从重处理。
而对于隔夜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与饮酒后不久即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在主观恶性上有所区别,若无从重情节,原则上会从宽处理。
隔夜醉驾,一般是指前一天晚上饮酒,第二天处于醉酒状态实施驾驶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明知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进而放任该种危险。
醉驾行为认定的标准遵循的是“一般人标准”。每一个人的酒精耐受性不等,立法与司法只能规定一定的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作为酒驾或醉驾标准。
隔夜醉驾行为人因前一天晚上过量饮酒,第二天“酒醒”后开车如仍被检测为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从客观上分析,该种行为同样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危险;
从主观上分析,行为人对是否饮酒以及酒后不能开车均存在认识,至于行为人自认为已经脱离醉酒状态的错误判断属于认识错误范畴,不影响行为人醉酒驾驶故意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隔夜醉驾行为如果不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并加以处罚,则行为人均会倾向于援引“隔夜”甚至“隔数夜”醉驾来规避刑罚,这有违立法原意。
而且,隔夜醉驾行为若不认定为犯罪,则是否“隔夜”将给司法认定带来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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