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珠海经济特区民营经济促进条例》进行了审议,这是我市在全省率先对民营经济立法作出的探索。《条例》从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投资环境、强化保障措施、完善奖励扶持政策、加强政务服务等方面来明确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并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政府与民营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
《条例》对保障措施、扶持措施、服务与监督等方面作了专门的细化规定。
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机制方面,《条例》提出,政府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特许经营方式进入本市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通过政府采购等形式,采取提供用地保障等措施,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领域。
在扶持政策方面, 《条例》细化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和扶持事项,鼓励政府与民营资本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发展。
据了解,近年来,我市民营经济增长值的年均增幅在10%左右。2014年民营经济增加值599.92亿元,增长11.9%,占GDP的32.3%。但与珠三角其他城市相比,我市民营经济在GDP中占比偏低,民营经济组织整体素质不高,区域发展不平衡,同时还面临着投资准入机制不完善、融资难、用地难、负担重等困难。
市法制局局长王智斌介绍,民营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就业、活跃市场、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制定条例是我市在全省率先对民营经济立法作出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