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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20-12-04 浏览:0
导读:在防卫不法侵害时,防卫人在实行正当防卫的过程中,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却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下面跟着大律师网的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2020年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2020年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如何量刑?

  基本案情:

  1997年8月24日早晨6时许,被害人余慈勇及孙强波、曹宝玉(孙、曹均另案处理)三人,到南京市尚书巷48号被告人温宗州所开的“缘房”包子店,由孙强波买了6只烧卖,未付钱即离开。温宗州上前索要烧卖钱,遭到拒绝。余慈勇把腰间别的单刃尖刀亮出来,并扬言要用刀捅人。余慈勇一伙还将温宗州硬往瑞金路方向推,温宗州不从,其店里的帮工杨春、高龙锐跑出来,双方发生争执和扭打。余慈勇将腰间的单刃尖刀拔出来,对温宗州进行威胁。温宗州即上前夺刀,刀被抢落在地,后被温宗州抢到手,即向余慈勇的腹部及背部连刺数刀,又朝孙强波身上刺了一刀,致使余慈勇肝脏破裂,急性大出血死亡。当天上午,温宗州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审判1997年12月22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温宗州犯故意伤害罪,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余慈勇的父母余朝和、戴国萍又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温宗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

  被告人温宗州辩称:自己将余慈勇捅死不是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请求法院宣判无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温宗州面对余慈勇持刀相威胁的不法侵害,用余的刀将余捅死,是正当防卫,不是犯罪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对于民事赔偿要求,从同情的角度考虑,只赔偿被害人丧葬费用。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温宗州面对不法侵害,用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温宗州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纳。被害人余慈勇无故挑起事端,持刀对被告人进行威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父母提出赔偿经济损失7万元,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部分要求无法律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温宗州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温宗州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温宗州应赔偿两附带民事原告人相应的医药费、丧葬费用、交通费、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

  该院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98年5月4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宗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犯罪工具单刃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二、被告人温宗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朝和、戴国萍所付医药费、丧葬费、交通费及余慈勇的死亡赔偿金共计人民币35924.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20000元;余款15924.40元于1998年12月31日前付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提出抗诉。

  小编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人温宗州在将刀抢在自己的手中而被害人赤手空拳的情况下,明知自己向被害人的身体(包括要害部位)连刺数刀的行为会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可能造成被害人伤残或死亡,但却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温宗州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只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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