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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务未经执行而起诉 不予受理

来源: 大律师网 时间:2018-11-28 浏览:0
导读: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2018年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务未经执行而起诉 不予受理

2018年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债务未经执行而起诉 不予受理

  【基本案情】

  2001年,开发公司以在建房产作抵押向银行借款5000万元,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2004年,银行向开发公司催收逾期利息241万元,否则,“将申请强制执行或直接提起诉讼”,开发公司签章确认。2005年,银行将该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给资产公司。2012年,李某受让该不良债权。2014年,李某诉请开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5000万余元,同时主张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法院判决】

  故判决开发公司偿还李某借款利息241万元,李某对开发公司抵押财产在2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分析】

  一、依《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2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与生效判决、仲裁裁决一样,系法院执行依据,当事人可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前述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排除了当事人对直接提起诉讼这一方式的选择权。由于本案亦不存在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故李某关于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二、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本案仅有部分债权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故李某在本案诉讼中,可就该部分债权行使抵押权。对于其余部分抵押权,《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197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该规定,不通过诉讼,直接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应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法院提出。相关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亦应由该基层法院审查,故该问题不属本案诉讼处理范畴。故判决开发公司偿还李某借款利息241万元,李某对开发公司抵押财产在241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发生争议后债权人应据此申请强制执行,直接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编辑:灰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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