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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置
发布时间: 11月20日

公司解散后遗漏债权债务的处置

 

一、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对外经营活动,通过清算等程序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的具体事由包括:(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二、公司解散的程序

除因为合并、分立的原因而解散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如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如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则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三、公司解散的后果

《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第七十二条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此时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无法再以公司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从理论上来说,当公司完成注销登记时,公司的权利义务都已清理完毕,也不再需要公司主体的存在。

但在实际操作中,因工商登记部门只对注销登记进行形式审查,相关手续完备即可办理,但对注销材料记载事项的真实性不进行也无法进行核实和审查。于是,实践中便出现了公司虽然已完成注销登记,但相关债权债务以及资产实际并未处置完毕的情况。

 

四、公司解散后遗留问题的处理

对于公司解散后,可能存在的清算时未发现或未处理的遗漏债权债务,因公司经过注销登记后其主体不再存续,已无法以公司名义对外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该部分权利义务应如何处理?

1、公司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二十条的条规定,对于公司所欠债务,如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或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如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则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2、公司债权及其他财产性权益。对于公司债权和其他财产性权益的处理,在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无明确规定。从法理上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遗漏的公司债务应承担清偿或赔偿责任,那么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和权利继承原则,相关人员对遗漏的债权和权益同样有权进行主张。

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法院已对该问题形成了倾向性指导意见。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企业法人终止后诉讼主体和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后,其清算责任人或保结人有权以原企业对外享有的债权起诉债务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注销后诉讼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26条规定: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上述两处理意见中对公司债权诉讼主体的规定,也都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和权利继承的原则。

对于该部分权利救济,因目前尚缺乏统一有效的法律规定,而仅凭法理推理和地方性规定,无法使各地行政登记机关和司法部门在处理具体事宜上形成统一意见,导致实践中存在相当数量的股东维权困难的案例。为了有效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在公司决定解散时,还是应如实、详尽的对公司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盘点和清算,处理完毕后再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以免为将来维权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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