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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辩护
关于死刑缓刑起算时间由宣判之日起算的通知
发布时间: 03月12日
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3年6月11日法行字第3726号批复: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规定以前,一般的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5月4日法行

  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1953年6月11日法行字第3726号批复:

  你院1953年5月20日东法行字第2449号报告收悉。

  关于有期徒刑最高年限,在中央未作明文规定以前,一般的不超过十五年,但有特殊情况得提高至二十年。

  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3年5月4日法行字第2696号批复:

  你院4月11日行字1103号请示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反革命犯改判有期徒刑,其刑期计算应从改判之日起计算。希遵照执行。

  抄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1953年5月3日司行字第518号函:

  1953年3月31日法秘行字第359号请示阅悉。

  关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应自何时起算问题,去年8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电复西南军政委员会司法部:;死刑缓刑执行日期应自宣判之日起算。;并已抄致各大行政区、省、市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门。希查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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