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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解答票据诈骗与伪造金融票证的区别?伪造票据罪立案标准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7-13 浏览:
导读:有一些公司可能会通过伪造票据来进行相关的逃税漏税,或者是一系列的税务活动,那么对于伪造票据来说,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是可以进行立案,接下来南宁伪造票据罪律师为大家整理关于伪造票据罪立案标准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伪造票据罪立案标准

  行为人实施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主要界限是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立案标准,若达到规定的标准,无论行为人是否出于何种目的、利用何种手段而实施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也无论其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行为是否已经实现、是否产生危害后果,均应定罪处罚,若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则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据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者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总面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十张以上的;

  (二)伪造信用卡一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十张以上的。

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宜作限定解释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伪造、变造信用证或附随单据、文件,伪造信用卡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为哄骗他人、展示财力等目的而购买伪造银行存折的行为,当不明就里者持该“伪造”存折前往银行取款时,就会遭遇银行报警处理。由于假存折上的数额往往动辄数万元,已达到入罪标准,此类行为往往以伪造金融票证罪从轻处罚。是否应当将购买、持有假存折等行为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罪处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应当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作适度限定解释。

票据诈骗与伪造金融票证的区别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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