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诚意金(意向金)属于预付款性质,不具备定金担保效力。
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明确约定诚意金转为定金,则交易未达成时,交付方有权要求退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未订立,出卖人应返还定金。
若收受方擅自改变交易条件导致合同无法签订,交付方还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张违约责任,要求退还诚意金并赔偿损失。
消费者能证明诚意金性质为预付款,且无违约行为,胜诉率较高。
反之,若对方举证诚意金已通过书面或口头约定转为定金,则可能适用定金罚则,消费者无权要求退还。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双方约定内容,若约定模糊或无证据支持,通常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时收取诚意金,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发商必须退还,消费者胜诉率极高。
诚意金能否退还及胜诉率,核心在于其法律性质与双方约定。消费者支付诚意金前,应要求书面明确款项性质、退还条件及是否可转为定金,避免口头约定。若遇纠纷,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无果时,及时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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