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抚养权归属主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这是因为婴幼儿时期,孩子对母亲的依赖程度较高,母亲能给予更细致的照料。
不过,若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在这些特殊情况下,孩子也可随父亲生活。
当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时,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一方若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在这些情况下,该方在争取抚养权时会更具优势。
另外,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他们可以自主表达愿意跟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的想法,法院在判决时会充分予以考虑。
首先,需准备齐全法定材料,这是办理户口迁移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核心材料包括:双方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以此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亲子关系及孩子身份;女方的户口簿、身份证,证明迁移申请人的户籍信息;若孩子已办理户口登记,还需提供孩子原户口簿。
其次,按流程到户籍部门办理迁移手续,分为“迁出”和“迁入”两步。
第一步,到孩子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第二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最后,需注意特殊情况的处理,避免流程受阻。
若男方不配合提供孩子原户口簿或相关材料,女方可凭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中关于抚养权归女方的约定,向原户籍地派出所说明情况,派出所通常会协调处理,或根据相关规定为孩子出具户籍证明替代原户口簿。
首先,核心证明材料需围绕“身份关系”与“双方同意”两大核心要素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特殊情况下可选取其他姓氏;
同时,《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确,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方面将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因此,必备证明包括:双方离婚证,证明婚姻关系已解除及抚养权归属;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确认亲子关系与原姓名登记信息;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核实双方身份及户籍信息。
其次,需根据孩子年龄与抚养权情况补充特殊证明。
若孩子已满8周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对姓名变更拥有一定的自主意愿表达权,需提供孩子本人同意改姓的书面声明,部分地区还可能要求孩子到场确认。
最后,需注意证明材料的规范性与办理流程的合规性。
所有证明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部分地区可由户籍民警现场核验);
书面协议、声明需使用A4纸书写,内容需明确“同意孩子××(原姓名)变更为××(新姓名)”,避免模糊表述。
办理时,由抚养权人(或双方共同)携带材料到孩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户籍民警审核材料无误后,会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更新户口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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