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数情况下,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通常被视作典型的大股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股东会会议一般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持股超50%意味着在股东大会等决策场合,该股东的表决权能占据多数,进而对公司重大事项拥有绝对控制权,如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增减注册资本等核心事务。
不过,持股比例未达50%,也可能成为大股东。
当持股比例在30%-50%之间时,股东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仍能发挥关键影响力。
虽然不能独自决定所有事项,但在众多决策中拥有重要话语权,可通过联合其他小股东,达成对决策的有效影响。
此外,在股权极为分散的公司里,持股20%甚至更低比例的股东,若其他股东持股更为零散,也可能凭借相对较多的持股成为对公司决策有重大影响力的大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大股东的权力源于股权,通过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主导公司重大决策,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本、选举董事监事等(《公司法》第三十七条)。
而法人代表是依法登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其权力来自公司章程或股东会 / 董事会的授权,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中的对外事务,如签署合同、代表公司参与诉讼等,无权擅自决定公司重大战略方向。
在具体决策场景中,“谁说了算”需看事项性质。涉及公司“重大事项”时,大股东(或股东会)拥有最终决定权。
若大股东持股超50%,可单独主导此类决策;若持股不足 50%,可联合其他股东形成多数表决权。
而在“日常经营事务”中,法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可自主决策,无需事事依赖大股东。
如法人代表可根据公司经营需求,决定与供应商签订小额采购合同,无需提前征得大股东同意;但如果采购金额远超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限额,仍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审议,此时大股东的表决权再次发挥作用。
大股东无权单方面强制“踢出”小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需符合法定条件,而非由大股东主观决定。
即使小股东持股比例低、不参与公司经营,其股东身份仍受法律保护,大股东不能以“不配合公司发展”“持股过少”等理由,通过注销股权、拒绝分红等方式变相“踢走”小股东。
若需让小股东退出公司,需通过合法合规的途径,核心是“自愿转让”或“法定情形下的强制退出”。
第一种是股权收购,即大股东与小股东协商一致,由大股东或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小股东的股权,小股东自愿转让后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第二种是法定强制退出,仅适用于特定情形,如小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仍未改正,公司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但需注意,这种情形需严格满足“未出资 / 抽逃全部出资”“催告后未改正”等条件,且需通过股东会表决,不能由大股东单独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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