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1019条明确,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解释细化"未经同意"的认定标准:一是直接使用行为,包括影像、雕塑、绘画等载体上的外部形象再现;二是无阻却违法事由,即不属于《民法典》第1020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公共环境展示等必要范围内使用。
三个条件需同时满足:存在具体使用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无合法抗辩事由。
符合"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情形,如AI换脸、恶意P图,即使未营利亦构成侵权。
最高法《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网络平台对用户私照负有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私照被他人擅自发布时,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179条主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及赔偿损失。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依据第1183条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综合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情节、后果严重性等因素确定。
司法实践中,需通过聊天记录、照片原始载体、传播路径等证据链证明侵权事实与因果关系。
涉及个人信息泄露,可援引《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9条,要求侵权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公安机关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对侮辱、诽谤行为处以拘留或罚款;若构成犯罪,如《刑法》第246条的侮辱罪、诽谤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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