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报销费用可以直接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因履行工作职责产生的合理报销费用。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如合作、承包关系,则属于合同纠纷,适用《民法典》第579条关于“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等,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的规定,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明确,因报销费用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法院可审查报销制度合法性、费用真实性及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报销费用涉及发票开具纠纷,可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要求收款方补开、换开发票或承担相应行政责任,保障财务合规与权利救济的双重目标。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单位或个人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且开具内容需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
出差报销时,员工应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如交通费需标注起止地点、时间,住宿费需注明酒店名称、入住日期等。
单位应制定内部报销制度,明确发票类型(如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报销流程及审批权限,并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将合法有效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最高法司法解释强调,若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不符,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9条要求双方遵循诚信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报销,劳动者亦需提供真实、完整的报销凭证,实现“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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