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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哪些房屋买卖纠纷?2020年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4 浏览:
导读:房屋买卖是涉及到大额财物的交易,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一旦发生纠纷应根据所签署的合同的相应条款处理,在出现争议的情况下应及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寻求调解、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理。大律师网小编今天给大家带来“房屋买卖纠纷”相关内容,那么,法院受理哪些房屋买卖纠纷?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下面,一起阅读了解吧。

法院受理哪些房产买卖纠纷?

法院受理哪些房屋买卖纠纷?2020年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房屋确权、买卖、租赁、典当、抵押等和以土地为标的物的土地出让、转让、租赁、抵押等及侵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纠纷;

  (二)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建筑工程承包、开发联建、拆迁中的补偿安置、联营、入股、代理等合同纠纷;

  (三)与房屋相关联的房屋装修、装潢、设计、附属设施的归属纠纷;

  (四)以房屋和土地为标的物的有奖销售或证书买卖等纠纷。

  综上可知,遇到房产纠纷上,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方式来解决纠纷,而具体该怎么选择解决途径,还要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法院受理哪些房屋买卖纠纷?2020年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

  被告:刘XX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其与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及缴纳税费的手续;

  二、判决被告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将房屋腾退并交付给原告;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长沙县XXX处的房屋出售给原告,出售价格为46.8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付款方式为买方过户时支付首期楼款15.8万元,余款31万元由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方式进行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公积金贷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同时向公积金贷款保证人XX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用定金2000元。完成上述工作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房产过户并支付首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2016年11月5日,被告以房屋涨价为由向原告提出要求将房屋价款提高至53万元,原告当即表示拒绝,并明确要求按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此后,被告便不再接听原告电话,一直拖延办理过户手续至今。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作为出卖人以房屋涨价为由,单方面要求提高房屋售价,在遭到原告拒绝后,一直拖延过户的时间,其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办理过户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亦为彰显社会诚信力量,原告特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公正判处。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XX月XX日

房产纠纷案例大全

法院受理哪些房屋买卖纠纷?2020年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1.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不得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汤龙、刘新龙、马忠太、王洪刚诉新疆鄂尔多斯彦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要旨: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案号:(2015)新民一初字第2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批指导性案例第72号

  2.涉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学区房的学位可作为行为保全对象——王素菁诉廖志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涉及学区房买卖合同案件中,买受人申请对涉案学区房学位进行行为保全的,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权具有正当性,且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其无法使用学位或遭受其他损害的,法院可以作出禁止使用涉案房屋及该房屋所对应户口的学位的保全裁定。

  案号:(2016)京0108民初1617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108辑(2017.2)

  3.借款人未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在非真实意思表示时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生效——王桶诉察右后旗北方批发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人要把借款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不仅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债务转移合意,而且应当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前提下进行。第三人不愿承担借款债务,并在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贷款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未生效,贷款人要求第三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案号:(2016)内09民终184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3

  4.房屋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拒绝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诉林光荣、华和信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应贯穿合同履行的始终。出卖人在缔约过程中存在瑕疵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先合同义务,在此情形下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买受人以出卖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瑕疵行为来拒绝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属于不当行使履行抗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基于出卖人的瑕疵行为买受人对交易标的产生了错误认识,买受人有权要求变更交易价格。

  案号:(2017)京民终289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3

  5.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登记于其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不同意致合同解除的,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包括赔偿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赵某与闫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一方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配偶明确表示不同意转让,经审理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法院应认定有效,但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的,不应予以支持。法院应释明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善意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计算房屋差价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出卖人的可预见程度和买受人对诉讼结果的合理预期,以不同意一方配偶到庭作出拒绝转让房屋之表示的时间为节点计算房屋差价损失,因诉讼持续而扩大的损失,买受人应自行承担。

  案号:(2016)京03民终716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20

  6.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收条不足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李允常诉丁正美、赵翔、秦志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法律规定房屋买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时出具房款收条,如果对买卖的标的和数量存在争议,且不能有效证明“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尚未依法成立。买受人可以根据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机会利益损失,但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案号:(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103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8

  7.一房二卖情况下可以将出卖人的违约收益用于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徐芬诉刘国胜、姜宝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房屋差价损失是典型的机会成本损失,这种机会成本损失的赔偿,实际上是在无奈下的强制交易。在审判实践中有填平法和收益法两种常见方式,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可适用收益法,将出卖人转卖的价格减去涉案合同的交易价格,以此作为出卖人的违约收益,对买受人进行赔偿。其理论基础在于不能让出卖人在一房二卖的违约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

  案号:(2013)二中民终字第0617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4.12

  8.逃避房地产交易税费条款无效若不影响合同交易目的实现,则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车顺康等与屠根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买卖双方以逃避国家房地产交易税收为目的而达成的更名条款无效后,如不影响双方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且其他条款的继续履行无损公共利益,则该条款无效并不导致合同其他条款无效。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的合同法精神出发,应支持双方根据合同目的,并依照合同其他有效条款继续履行。

  案号:(2012)扬民终字第0058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20

  9.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梁兆泉与胡广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均不可预测。购房人确有证据证明其因银行房贷政策调整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且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即使购房人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处理,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0)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76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14

  10.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误差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卖方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某诉杭州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得房率缩水是否构成违约,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则可资援引,应进行司法衡平。通过对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考察,可得出的结论是:买受人的利益应获得保护,对其保护范围为得房率缩水超过合理误差给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买受人损失的确定以得房率缩水造成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价值为基数,结合买受人因此所受利益损益相抵,酌情确定。

  案号:(2014)浙杭民终字第1313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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