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罪现已被修订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其立案标准明确且严格。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实际的严重后果,均应立案追诉。
再者,在人员密集的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物质,即便未引发明显伤亡,也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会被依法立案。
若投毒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投毒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严厉刑罚。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范围更为广泛,它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001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刑法修正案 (三)》以及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取消了投毒罪罪名。
在此之前,投毒罪仅针对投放毒物这一单一行为;修订后,投放危险物质罪涵盖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多种具有严重危害的物质。
投毒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倘若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若投毒行为仅针对特定鱼塘,目的是毁坏他人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若投毒者是出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生产设备、残害耕畜等破坏生产经营,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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