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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什么情形?律师解答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大律师网整理 时间:2022-08-09 浏览:
导读:一般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第一次讯问时就会聘请专业的律师,在特定的情况下律师会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护。那么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什么情形呢?接下来南宁无罪辩护律师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挪用公款罪无罪辩护的理由有什么情形

  1、上诉人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构成该罪。

  挪用资金罪要求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上诉人张XX不是XX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属于挪用资金罪所规定的主体,依法不能构成本罪。一审判决在认定张XX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前提下,认定其够罪,显属错误。

  2、一审判决以“被告人XX明知是单位资金而予以使用”为理由,认定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适用法律错误。

  3、上诉人XX不是本案使用人,本案实际使用人是XX所在的公司,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单位对挪用资金罪并不负刑事责任,一审认定XX是使用人,其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4、公诉机关所举证据不能充分有效证明是上诉人XX重新打印虚假银行对帐单,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5、上诉人XX与原审被告人X仅是民事上的借贷关系,经公司全体股东讨论决定,已依约向XXXX药业有限公司支付了XX万元利息。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该怎样进行辩护

  1、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2、关键要准确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个要件,对此国家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相关的解释。 

  3、注意区分本罪和贪污罪,在实践中,一般根据是否平帐来区分,平帐的一般按照贪污罪定罪,否则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对于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则区分是主观上不想还还是客观上不能还,前者按照贪污罪定罪,后者按照挪用公款罪定罪。 

  4、注意区分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资金罪的。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挪用目的和用途;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主体。

  5、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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