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对于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既遂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事责任相关标准为: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辑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分子,其会被人民法院所追究的刑事责任依照规定包括:犯本罪的,一般会被追究应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所持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会被追究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罪嫌疑人制造并且贩卖毒品的刑事处罚是:1、制造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2、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3、制造贩卖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