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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开庭 被控受贿1.7亿余元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12 浏览:
导读: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开庭 被控受贿1.7亿余元

孙政才受贿案一审开庭 被控受贿1.7亿余元

  2018年4月12日上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第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孙政才受贿一案。被告人孙政才当庭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政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政才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法庭调查进入举证、质证环节后,在法庭主持下,首先由公诉人针对指控的具体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宣读书证、证人证言,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播放证人作证录像。

  辩护人出示了在案相关证据。

  在法庭主持下,围绕当庭出示的在案相关证据,公诉人、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分别对出庭证人进行了询问。被告人对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量刑情节及法律适用等,公诉人发表了公诉意见,被告人孙政才委托辩护人发表了辩护意见。

  法律规定,被告人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孙政才当庭表示,自己受到法律的庄严审判,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自己真诚地认罪悔罪。

  最后,审判长宣布本次庭审需要审理的全部事项已经完成,合议庭将依法对案件进行评议,择期宣判。

  法律链接: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

  一、受贿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行为的只要受贿数额达到了较大标准,或有其他较重情节,就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此时受贿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

  结合《刑法修正案九》和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即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中,要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会对行为人加重处罚。

  1、受贿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到200000元。

  2、受贿有其他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受贿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内容正是对贪污罪量刑的规定。虽然这次刑九中并没有很明确的写出关于对受贿罪量刑的修改内容,但是却有关于贪污罪量刑方面的内容。根据 《刑法》中的规定,也就是对受贿罪量刑作出了修改。

  (一)刑法修正案(九)

  四十四、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受贿罪数额司法解释解读

  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三)受贿罪情节认定标准

  1、较重情节:

  贪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30000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2、严重情节:

  受贿数额在100000元以上不满2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3、特别严重情节:

  受贿数额在1500000元以上不满3000000元,具有上述规定的三种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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