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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谣言案自媒体人被跨省刑拘 用小说影射可构成诽谤罪吗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6 浏览:
导读:因在个人公众号上连载小说《出乌兰记》被指影射伊利集团领导层,自媒体人刘成昆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警方以“寻衅滋事、诽谤罪”跨省刑拘,目前被羁押在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伊利谣言案自媒体人被跨省刑拘 用小说影射可构成诽谤罪吗

  4月23日上午,刘成昆的辩护律师冯延强首次会见了刘成昆。

  刘成昆向辩护律师表示,自己创作的初衷是把公众号做起来,吸引粉丝,直接原因是听了许多故事,了解了许多素材,产生了创作冲动,没有受人指使,也没有跟人合谋,是自己独立完成的。“在本案中我不认为自己有罪”。

  4月2日早晨,刘成昆在北京的家中被带走,警察搜走了他常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

  4月9日,刘成昆妻子张丽(化名)接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的《逮捕通知书》:“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我局于2018年4月9日15时对涉嫌诽谤罪的刘成昆进行逮捕。”

  据张丽回忆,那段时间,刘成昆刚从所在的媒体辞职,尚未入职新单位,业余时间在自己运营的个人公众号“天禄财经”发表文章。

  据此前媒体报道,3月24日,刘成昆在发布两篇小说的前晚,特意在微信朋友圈预告:“今晚我要写篇短篇小说,超级重磅,大家敬请期待。”

  之后两天,刘成昆在“天禄财经”上以“天禄君”的名义先后公开发表了《盘先生管匈奴乳业记(上):出乌兰记——盘先生在美丽坚》和《盘先生管匈奴乳业记(下):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两篇文章。两篇文章均在开头标明“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勿将现实人事物对号入座”。

  文章涉及掌管“匈奴乳业”的“盘先生”如何发迹及滞留“美丽坚果”长达半年不归,后返回乌兰国配合调查等内容。

  3月26日,公众号“金融街侦探”发表《伊利总裁潘刚去哪儿?跑路?协查?看病!》一文。其中,该公众号截取了“天禄财经”《出美丽坚记——盘先生回乌兰配合调查||小说》部分页面,并称“作者虽然对蒙牛、伊利、潘刚等大众熟知的名词都用了谐音,不过机智的吃瓜群众如侦探君一样,分分钟就破解了密码学”。

  会见中,刘成昆告诉辩护律师,自己的小说“是虚构的”,是根据了解的一些素材,包括潘刚一些现有的网络资料和爆料信息,以及王石去哈佛大学讲课、乐视总裁贾跃亭长期滞留美国不归等,还有一些影视作品中的素材,比如金庸武侠小说《倚天屠龙记》中的宋青书恩将仇报,才产生了创作冲动,写出了小说。

  他还提到,在把小说发到个人公众号当天晚上,小说并没有多少关注度,因为公众号关注人数只有190人左右,点击量也就一二百。直到“金融街侦探”将刘成昆小说中的人物直接解读成潘刚后,才使得小说点击量猛增,分别达到4000多次和6000多次。

  当发现自己小说的点击量迅速增长,并发现小说产生的影响已经和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时,他主动把小说删除了。

  记者查找微信公众号“天禄财经”和“金融街侦探”历史消息,均无法查找到相关文章。

  事情仍在发酵。张丽记得,那几日听到刘成昆打电话时谈及这本小说,还说有人被抓了。4月2日早晨,在送儿子上学回来后,刘成昆告诉她“警察来找我了”,之后就被警方带走。第二天,张丽才查到丈夫是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的人带走的。

  据悉,目前警方主要认为刘成昆小说中的下列内容有问题:“盘在美国半年后不归;盘全家去了美国;年纪轻轻当了董事长;关耳先生是郑经怀;回国配合接受调查;潘刚上学经历;进匈奴乳业的经历;做乳业事业部总经理。”

  “他坚持自己写的是小说,而小说最基本的特征是虚构。”冯延强律师告诉记者。

  冯延强律师表示,自己也阅读了相关小说,感觉普通人看到小说不会联想到或意识到是指伊利集团的潘刚。“除非是非常懂乳业、伊利公司的业内人士对他的小说进行解读才发生这样的情况”。

  4月3日,呼和浩特市委宣传部官方微信“呼和浩特新闻网”公布的案情进展显示,刘成昆卷入的是“造谣伊利公司董事长潘刚或‘失联’案”。

  目前,涉及“传播谣言”的共6人。此前,伊利执行总裁张剑秋接受《新京报》采访时表示,“截至4月4日,警方已先后控制了6名涉案嫌疑人,苏某某、陈某某和郭某、邹某某、刘某某、侯某某,分别在3月19日、3月26日、3月28日、4月2日、4月4日被警方控制,并在嫌疑人家中发现大量作案证据。”

  冯延强律师告诉记者,当向侦查机关询问“此案是否由人报案”时,侦查机关回答辩护律师称,“报案人为伊利公司和潘刚”。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才能成为公诉案件。

  辩护律师询问警方,在这个案件中,侦查机关目前认为刘成昆符合哪一种情况,对方回答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再询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具体情形,对方表示马上要出去,改天再谈。

  刘成昆被抓后,4月7日,伊利集团发表声明称,“近期,关于个别媒体发布的针对伊利集团及潘刚董事长的谣言文章,在网络上被大量转载,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企业形象和潘刚董事长的个人声誉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声明表示,“在谣言发布后伊利集团立即向内蒙古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两级政府进行汇报并报警。截至目前,警方共抓获6名犯罪嫌疑人,在嫌疑人家中发现大量作案证据。”

  声明还称,“潘刚董事长出国接受治疗一事,在内蒙古自治区和伊利集团是公开信息。但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这一公开信息颠倒黑白、扭曲事实,有组织、有预谋、有策划地编造出‘被带走协助调查’等一系列谣言,并选择在伊利股价处于高位的时期散布谣言并炒热,导致股价大幅下跌,迅速形成社会热点。”

  张丽告诉记者,因为不在一个行业,她平时不太关注刘成昆具体的工作内容,“一直以为只是写了小说而已”。她也并不知道另外涉案的5名人员。

  “刘成昆非常牵挂家人,家里的‘老二’才11个月,他的母亲也是农民,见识不多,心理承受能力有限。经济收入只靠妻子很难维持下去。这使他的情绪波动非常大。”但就案件本身而言,“他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没有捏造事实,没有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冯延强告诉记者。

  他表示,下一步将形成律师辩护意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法律链接:什么是诽谤罪

伊利谣言案自媒体人被跨省刑拘 用小说影射可构成诽谤罪吗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方面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区分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注意:诽谤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

  (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露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

  (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1、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

  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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