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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产婴后扔出窗外获缓刑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4-26 浏览:
导读:女子产婴后扔出窗外 因杀人罪获缓刑。保洁员清理垃圾堆时发现并将孩子送医;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女子产婴后扔出窗外获缓刑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在单位宿舍内诞下女婴后,小华(化名)直接顺着宿舍窗户把孩子扔出去。了解到,因女婴掉进一层的垃圾堆里,被保洁人员捡到后及时送医,保住一命。

  昨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小华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

  庭后,提起孩子小华一直落泪,她说孩子仍在福利院,但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不想接回孩子。

  生产后把婴儿从二楼窗户扔出

  今年22岁的小华身高1.75米,初二就辍学打工的她,因在京务工一直住在单位宿舍。

  “因为她挺高的,又很瘦,一直看不出来怀孕。”一位室友出庭作证说,小华怀胎10个月,室友们都没看出来。直到事发前几天,她才主动告知大家怀孕一事。

  根据检方指控,2017年3月16日8时许,小华在北京朝阳区来广营乡某宿舍内分娩一女婴,并将其从二楼窗户扔至楼下垃圾堆内,该女婴被他人捡拾后送到医院救治。

  “我们宿舍共4个人,平时睡觉都拉着厚帘子,那天早晨起床,看到房间里有一大摊血,全吓哭了。”小华室友告诉,平时女工们都上班,和小华交流不是很多,大家都没敢问怎么回事,就收拾东西上班了。

  约一小时后,保洁人员在清理垃圾堆时发现小婴儿,连脐带都没有剪断,便赶紧送医。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显示,婴儿“生命体征平稳,额头部见V形皮肤裂口,长约5厘米,深达筋膜层,少许出血,脐带未断,额面部外伤。新生儿脐炎,脑发育畸形,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

  侵犯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

  接民警电话后,小华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后被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起诉。

  昨日上午,因涉及个人隐私,该案未公开开庭审理。据了解,小华对检方的指控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律师吴松认为,小华系初犯,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未遂,具有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华未进行任何清理和包裹,将赤裸的新生儿从二楼扔到一楼卫生条件极差的垃圾堆内,侵犯了新生儿的生命健康权,构成故意杀人罪。

  鉴于女婴被及时救治,因小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其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于自首,故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小华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小华当庭表示不上诉。

  主审法官还当庭对小华进行训诫和法制教育,“青年人应有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要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一旦发生类似情况,要勇于承担起法定责任和义务。”

  而小华的行为与遗弃罪不同。她将赤裸的新生儿丢下垃圾堆,在卫生条件极差的环境下,在3月份寒冷的天气里,是会造成婴儿死亡的。作为成年人,小华应该了解这些情况,因此她主观上有放任孩子死亡的故意,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讲述

  “没结婚,也没能力养孩子”

  昨日,取保候审的小华来到庭审现场。她身材纤细,眼神呆滞,偶尔和室友交谈几句,声音低到听不清,几个字几个字地蹦。

  事发时,小华刚满21岁。她说,自己初二辍学后就开始打工,也不听父母的话,从老家来到北京务工,开始交男朋友。平时,她很少和宿舍室友们交流,交了男朋友后发生了关系。

  和男友分手几个月后,小华发现身体有些异样,腰开始疼,拿验孕棒测试,发现怀孕。至于为何没有觉察到生理期异常,小华说,之前会很少,因此并没有怀疑过自己怀孕,测出来时,流产已经来不及了。

  “我之前很活泼,发现怀孕后开始闷闷不乐。”小华说,自己手足无措,不想联系前男友,也不想告诉父母和室友,“太丢人了,我一直默默承受”。这段时间里,因交流较少,室友们也没有发现她的变化。

  直到案发当天早上,小华肚子开始疼。她不愿意过多回忆生产的情况,只是说肚子疼后蹲在地上就生出孩子。

  小华的父母曾提出,把孩子接回家抚养,遭到她的拒绝。“我还没有结婚啊,没结婚。”她多次重复这句话,并表示目前已经有了新男友,但没有告诉他这一切。此外产后仍有些后遗症,比如浑身发冷。

  如今,小华仍在原工厂上班,只要提到孩子,她的眼泪就止不住地掉落。她表示很想知道孩子的情况,但是自己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并不想接回孩子。

  “你是孩子的母亲,要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你还很年轻,我们不希望还有其他不幸发生。”法官说道,并提醒年轻女性在感情上要保护自己,避免相关事件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去医院检查。


  法律链接:遗弃婴儿行为构成什么罪

女子产婴后扔出窗外获缓刑 遗弃罪和故意杀人罪如何认定

  本案为何定为杀人罪而非遗弃罪?如何区分遗弃罪和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但是,对于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给新生儿喂奶、不给重病人治病、将婴幼儿遗弃在无法获救的地点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为,是以遗弃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容易混淆。

  两罪的法定刑差异很大,遗弃罪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故意杀人罪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必要对此类案件予以厘清,准确定罪,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区分遗弃罪与采取遗弃手段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主要可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来分析。通常,故意杀人的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遗弃的行为人可能认识到,也可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遗弃行为会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危险,其主观上并不希望、不愿意、不放纵被害人死亡或者伤害的结果发生,即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受伤,都是违背其意愿的。

  理论上区分两种行为似乎不难,但实践中却容易混淆。行为人在供述其主观意图时往往会避重就轻,因此,要准确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遗弃故意还是杀人故意,还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具体案情和行为人实施的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一般可从行为人遗弃的原因、动机、时闽、地点、对象、手段、后果、事后表现等情节进行研判。

  第一,考察遗弃行为的原因和动机。当下,受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医疗费用而遗弃重病婴幼儿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此类案件,应当查明行为人是出于何种动机实施遗弃行为,是希望孩子得到他人关注并获得有效救助,还是狠心抛弃任其自生自灭,抑或欲置其死地以求解脱。

  第二,考察遗弃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后果等客观要件。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的最重要区别在于“遗弃”行为是否会使被遗弃者面临生命被剥夺的紧迫危险,因此,遗弃的时间、地点、对象、手段就影响到对行为性质的判断。实践中,遗弃既可以采取积极的行为实施,也可以消极不作为实施,如果构成遗弃罪,本质上必须是对作为义务的违反,且不会使被遗弃者的命运处于行为人排他性的支配之下。

  第三,考察行为人的案后表现。案后表现是考察行为人主观意愿的又一重要方面,发现遗弃行为导致被害人生命、健康受威胁后,行为人是置之不理,还是积极施救,抑或二次加害,可以反映其有无致死被遗弃人的主观故意,也是量刑时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例如,父母将婴幼儿遗弃路边后躲到附近角落观察,直至孩子被人抱走才离去;或者发现无人注意,又将孩子带到市政办事大厅内遗弃,虽属二次遗弃,但其变更遗弃地点,是希望幼儿能够得到他人关注、救助,关心幼儿性命安全,采取措施减少伤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遗弃。反之,父母将盲童带到河边后径直离去,导致盲童在摸索中掉入河内淹死,行为人主观上应当预见到盲童有掉入河中淹死的可能性,但其不管不顾,径直离去;或者发现盲童自己爬上岸后,又将肓童带至河边,最终导致盲童掉入河中被淹死的,可以认定其主观上有放任甚至追求盲童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综上,区分遗弃罪与以遗弃方式的故意杀人罪的关键点在于:行为人实施遗弃行为时,其是否考虑并给予了被害人获得救助的机会。如果是,则可以遗弃罪定罪;否则,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来定罪。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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