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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入住酒店半夜遭陌生人敲门威胁 酒店有无安全保障义务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5-24 浏览:
导读:外地游客罗小姐(化姓)与男友来长沙游玩时,入住了位于长沙火车站附近的橙果酒店。5月21日晚,准备洗漱睡觉的二人突然听见门外传来了“突兀”的敲门声...

  外地游客罗小姐(化姓)与男友来长沙游玩时,入住了位于长沙火车站附近的橙果酒店。5月21日晚,准备洗漱睡觉的二人突然听见门外传来了“突兀”的敲门声...

  之所以说敲门声突兀,是因为它发生在21日晚接近第二天零点的时候。“当时男朋友在洗澡,我在洗脸。”听到敲门声的罗小姐在屋内询问是谁,外面无人应答。

  “我走到门口看了一眼猫眼,发现没人。”就在她转身准备离开的时候,敲门声又响了。这一下使得罗小姐有些发毛,再次询问来者何人。

  这时,门外传来一个女声:“服务员”。罗小姐感到非常狐疑,因为二人并没有预约过任何服务,此时门外的女声开始急切:“快点开门!”然而,从猫眼中仍然看不见任何东西。

  罗小姐这时拴上了的防盗扣,男友此时从浴室出来与门外女子对话,她准备给服务台打电话。

  此时,门外突然出现一个男性声音:“你们快点把门打开,必须开门,不然的话我……”罗小姐立即拨打了服务台电话。

  保安人员上来后,巡视了整个楼层,称没有看到奇怪的人。并且告知二人,当天只有一个女服务员值班。事后,罗小姐二人要求酒店方报警,“酒店拒绝了,认为是私事。”

  5月22日下午,她将自己的经历发布在“长沙头条”上,表示仍然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事,并且有些后怕。“我不知道是不是一开始我的回答让他们以为只有一个女孩子在房内,后来是因为男朋友的出现让他们又离去。”

  5月23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了罗小姐,得知当时二人所住的房间号为8821房。记者来到了涉事酒店进行走访。

  酒店一名前厅负责人李女士告诉记者,根据事后调取的监控显示,一对男女来到8821房前,掏出了手机查看,做出了敲门和与屋内对话动作后,径直离开了房间,然后下了楼,敲开了8621的房门之后进去了。

  对于“私事,不报警”的说法,李女士回应,由于该对男女看起来不像不良人员,并且敲罗小姐房门时直接就去敲门了。“如果是做贼不会直接对门号进房间,而是会一间一间地去推房门。”

  李女士推测,由于“8821”和“8621”长得有点像,可能是敲门男女一时间看错了,为何女子会谎称自己是服务员,男子会出言威胁二人开门?李女士表示:“也许是恶作剧吧。”

  由于当晚心里还是放心不下,罗小姐与男友于22日中午报了警,朝阳街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进行调查。23日下午,记者从芙蓉警方获悉,此深夜敲门事件究竟是一起案件,还是单纯的找人乌龙,目前具体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如果此事不是一起乌龙事件的话,会是如何呢?

  仔细查阅了一下深夜酒店敲门的相关信息,大致归总以下三类:

  1.单个男子遇到此类事件一般是仙人跳敲诈勒索。

  2.男女情侣遇到此类事件可能会遭遇冒充警察查房,诬陷卖淫嫖娼并要求罚款小事化了。

  3.最危险的一种情况是被人贩子盯上,骗开房门之后强行劫人。当受害者呼救反抗时,犯罪分子有专门的话术迷惑意欲施救的路人,例如声称与被害人相识,被害人有病等。

  网友看法:

  @卡特琳娜日常吐槽中:我很想知道这两个人是干什么的,是不是酒店的宾客,这是什么新套路?

  @殷圣杰:这个事很明显套路! 假设:房间里是一个男性,半夜有个女子敲门,如果人品端正的人应该不会开,如果心态不好的男性开了门,让女子进入,应该后果很明显。 其实这个事情告诉我们,不管在哪里遇到什么事,首先要冷静不要慌张,现在是法制社会,没有什么可怕的,安全是自己给,谁都帮不了。

  有网友表示遇到过相似经历,不过靠自己的霸气 吓跑了敲门的人。

  @周周周周大仙:看人的,有一次我在武汉也遇到一女的开门,旁边也有一男的。但是被我吓跑了。。。真事。

  另外有网友认为出门在外要找大点的酒店才比较放心。

  @Mua_空白:出来玩一定找个大一点的宾馆或酒店,安保还是没问题的,有时候情愿多花点钱。

  还有网友表示,很可能是人贩子,不要住类似于车站旁环境复杂的旅店。

  @贾佳嘉:最好不要住火车站边上,车站旁鱼龙混杂、交通便利,万一是拐卖人口的,出去就能卖到外地。

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情侣入住酒店半夜遭陌生人敲门威胁 酒店有无安全保障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地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负有创造安全活动环境,消除或防范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实践中,住客在酒店住宿时因为与他人发生争执导致意外伤害将酒店诉至法院索赔损失,住客在酒店餐厅就餐手机、钱包被盗,住客在房间内洗漱摔倒引发伤害与酒店对簿公堂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限在那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法条可以看到,酒店等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没有界限、无限扩大的,而是一个“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法院审查中一般体现在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应出现危险隐患、设计缺陷和人为的管理混乱,如果出现上述问题导致他人损害的后果,一般会被认定为“存在过错”、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入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每一个进入酒店的人应该进行登记核实。在陌生人进入酒店找人时应该引起注意,安排人员进行跟随。在发现客人有争执时应该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有必要时及时报警,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第三人,则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完全相同的。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直接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是先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人才给予赔偿。

(编辑:天下无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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