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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楼砸死祖孙案宣判 高空坠物砸死人怎么赔偿?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19-12-14 浏览:
导读:【跳楼砸死祖孙案宣判】今年6月1日四川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砸死人事件,20多岁的侯某患有精神分裂,在当天跳楼砸中真带孙子下楼遛弯的张容祖孙。后者均被砸身亡。事件发生后,张荣家人将侯某父母及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这跳楼砸死祖孙案宣判:侯某父母赔偿张家150余万元。哎,这人没了,还要赔钱。这是两家人的痛!那么,高空坠物砸死人怎么赔偿?高空坠物物业公司需担责吗?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跳楼砸死祖孙案宣判】2019年6月1日四川眉山一小区发生一起跳楼致多人死亡的悲剧,年仅20多岁的小伙侯某(化名)跳楼后砸中了正在楼下带孙子散步的张容(化名)和她不到3岁的孙子小陈(化名)。除了当场死亡的侯某和小陈外,张容送医院抢救6天后,也因治疗无效而死亡。

  事发后,张容的丈夫、小陈的父母分别将侯某的父母诉至法庭,要求侯某的父母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20%的补充责任。

  12月初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案件。

  法庭上,侯某父母沉默不语神色低落,张容和小陈的家属难免伤心,一提及案情便控制不住的落泪,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侯某的侵权行为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侯某父母申请侯某的表弟及公司同事作为证人,意图证明侯某在跳楼前并无特别异常,家属已尽到监护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症,治疗好转出院后一直在随访就诊并服药,且医院出院医嘱中载明了病人可能因病情不稳定而出现难于预料的意外,要求加强监护。

  据侯某父母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侯某在事故发生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存在病情不稳定的可能。现侯某已死亡,无法对其事发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但根据以上事实可证实侯某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并未治愈,从其跳楼的行为以及事发现场以及公安机关的认定,侯某属于自杀。

  结合侯某的病情和事发前的行为表现,法院认为:侯某在事发时存在无法辨认或者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可能,故推定侯某在事发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侯某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在发现侯某事发前十几天精神状态较差时,并未及时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等履行相应监护职责,未尽监护责任。故侯某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应该由侯某父母承担责任。

  物业公司不是案件侵权人,其作为物业管理人并不知晓侯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此次事故不存在安全管理的义务,不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判决:侯某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张容丈夫因张容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78.2万余元,赔偿小陈父母因小陈死亡造成的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共计73.8万余元。

  法官提醒监护人,应积极引导帮助患者治疗,同时也要加强监护,不能掉以轻心,否则造成的损害,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高空坠物砸死人怎么赔偿?

跳楼砸死祖孙案宣判 高空坠物砸死人怎么赔偿?

  因侵权致人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赔偿二十年。死者满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赔偿五年。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的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被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抚养五年。

  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肉体痛苦或身体伤残、死亡的同时,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和创伤的一种经济补偿方式。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丧葬费

  丧葬费,一般包括运尸、火化、普通骨灰盒和一期骨灰存放等费用。

  丧葬费,按照侵权行为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者家属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而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死者家属违反有关殡葬的规定,大办丧事增加的费用,不予赔偿。

高空坠物物业公司需担责吗?

跳楼砸死祖孙案宣判 高空坠物砸死人怎么赔偿?

  高空抛物事件一旦发生,尽管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但对于一个物业服务公司管理来说,毕竟不是好事。其中对物业服务公司的品牌、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尽心程度等都会受到重大影响,甚至会出现业主索赔的情况,导致经营风险。

  高空坠物,承担责任的应当是管理人或所有人。物业作为管理人无法推脱责任。

  1、我国《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可见,此规定适用的条件是致害人明确的情况下,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台风、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害,则其可以此作为免责的事由,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另外,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2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可见,权利义务是不可分割的。

  高空坠物属于个人违法行为,从法律意义上,由抛物者或抛物楼层群体负责民事赔偿。不属于物业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不需要证明自己是否有过失。物业公司将物业管理的法定义务和合同义务举证出来就可以了。全力配合业主解决此事,这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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