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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南京女生嫌犯曾威胁杀女方父母 合伙杀人怎么判刑?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0-08-06 浏览:
导读:【杀南京女生嫌犯曾威胁杀女方父母】这真的是胆大包天啊!4日晚间,全网在寻找的南京失联女生扎到了,不过,并非好消息。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公安局通报,失联南京女孩尸体在勐海县发现。女孩系被男友伙同张某光、曹某青诱骗至勐海县城郊山林杀害并埋尸。据报道,死者男友还曾威胁杀其父母。那么,合伙杀人怎么判刑?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杀南京女生嫌犯曾威胁杀女方父母】这真的是胆大包天啊!8月4日晚,云南西双版纳勐海县公安局发布通报,失联25天的21岁南京女大学生李某月,已于7月9日晚,被其男友洪某伙同张某光、曹某青,诱骗至勐海县城郊山林杀害并埋尸。

  李某月的好友小玲告诉记者,月月(李某月小名)曾说,男友洪某是一个很倔、很神秘的人,自称是战地记者。但在小玲眼里,洪某经常和月月吵架,并对月月施暴,还曾扬言,如果分手就杀死月月父母。

  小玲记得,月月失踪后,洪某不但没帮忙寻找,还曾说“月月拿家里几万元出走”,几乎每天更新朋友圈。

  在小玲眼中,21岁的月月很爱洪某。

  “月月很爱讲他和男友的初遇。”小玲说,2019年年底,在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空乘专业读大二的月月接待一名外国人,在地铁上,语言沟通出现了障碍。一旁的洪某外语好,帮她解了围,两人互加微信,后来成了男女朋友。

  “他是95年的,身高超过1.9米,上身穿白色紧身T恤,下身穿迷彩裤。”小玲回忆见洪某的第一面,两人没说话,却有压迫感。但在月月眼里,洪某长得帅,身上有肌肉,会被人请去做健身教练。

  小玲发现,两人交往不到一年里,两人见面的频率不高,大概一周一次,却常常会因为琐事争吵,有时还会动手。

  月月的好友婷姐见过洪某几次,她觉得洪某很少说话,性格很硬,还有些暴力倾向。婷姐指出,洪某朋友圈里有持枪的照片和视频。

  小玲称,月月曾向朋友们评价洪某性格,“很倔,有些大男子主义,不会哄人。”如果两人吵架,月月常常会主动求和解。

  小玲告诉记者,月月也曾提过分手,却被洪某威胁说,“如果离开他,就杀死月月父母。”

  小玲说,洪某和月月自称是战地记者,因为身份神秘,很多东西都要保密,不能在社交平台分享有关他的内容。洪某常常会更新朋友圈,但从未发过和月月有关的内容。

  记者查看李某月的微博、抖音近一年动态发现,李某月更新内容较频繁,多为自拍和美食,并无与洪某相关内容。只是从文字中看出,她情感容易波动,有时会有些忧郁。

  小玲解释称,这些内容能透视出两人的情感状态。5月25日,月月和洪某出现了矛盾,她说“我对于这个世界的疲惫感全都源于你”;5月27日,两人和好,她说“路过山水万程祝自己与温柔相逢”。然而,洪某却并未关注她的微博。

  “洪某还称父母在南京市当官,月月都很信他。”小玲说,因为“身份特殊”,洪某总是说工作很忙,经常出差,基本上一两周才和月月见一次。

  这种神秘一直持续在日常生活中。小玲记得,月月写毕业论文曾找同学借电脑,被问为何不找男朋友借时,月月称,洪某的手机和电脑都是加密的,别人用不了。小玲称,月月也没看过洪某手机和电脑里的内容。

  8月5日下午,李某月父亲接受采访时不太确定地说,洪某在一家外贸公司工作,关于洪某其他身份不愿多谈。

  女儿失踪后的二十多天里,李先生找女心切,被媒体问及洪某,他还体谅地表示洪某压力大,希望媒体不要打扰他。几天后,洪某便成了警方通报的嫌疑人。

  6月4日,李某月从长期工作的服装店辞职,后来又请了不少朋友吃饭。她就要毕业,准备搬出来和男友住,此前她一直独自在服装店附近租房子住。

  小玲记得,当时月月说,她一方面准备继续学业,准备8月的专升本,她一直做空姐想飞国际航班,已经拿到了雅思和日语的证书;一方面,月月和洪某准备互见家长,考虑结婚。

  洪某先陪月月回了扬州。小玲告诉记者,在月月口中,父母对洪某很满意,初次见面还按照习俗包了几千元的红包给他。

  随后,月月陪着洪某回了南京。小玲记得,6月25日,月月与朋友们聚餐时表示已经见过洪某父母,她觉得表现“还算满意”。

  小玲记得,再次听到月月的消息时,已是一个月后,李先生找到她,打听月月的下落,他已经有二十多天没联系到女儿。

  小玲事后发现,7月初,洪某曾和月月的一个同学说,月月拿了几万块钱,从家里离家出走。“那个同学一传,这种说法就传遍了整个学校。”小玲很生气,她觉得月月不会为了这点钱出走。 此外,小玲发现,月月失踪了,洪某没有主动去找,还和没事人一样,几乎每天都更新朋友圈动态,有时还是两三条。

  月月父亲李先生告诉南方+记者,他第一次见洪某是月月带他见父母,第二次见面,就是月月失踪后,两人一同去警局报案。

  李某月失联后,洪某每日更新朋友圈。

  “她不是那种冲动出走的人。”小玲觉得,月月和洪某之前吵了那么多次都没有跑出去散心,这次也没理由主动出走,“除非是受到了邀请。”等待消息的那些日子里,小玲和婷姐宁愿月月是被拉进了传销组织,有机会得到解救。

  看到这,小编不禁感叹这找对象也是一门技术活啊!找到偏执的一不留神就得送命。只能希望能有一个公证的结果。那么,像这种合伙杀人怎么判刑?

合伙杀人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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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属于共同犯罪。

  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关于共同犯罪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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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犯罪行为一般是从犯罪构成方面着手,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客观方面

  一是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必须共同犯罪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的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有机的犯罪行为整体。

  二是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由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将他们的单个行为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犯罪活动整体。

  三是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与发生的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行为和单独犯罪行为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行为,都是由我国刑法分则加以明文规定的。因此,对于单独犯罪,只要直接依照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定罪就可以了。而共同犯罪行为,除实行犯的行为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例如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都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只有把这些行为与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解决共同犯罪的定罪问题。现将各种共同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一)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是指直接实行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如果共同犯罪中只有一个实行犯,那么该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无异于单独犯罪。而在具有两个以上的实行犯的场合,并不一定要求其中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独立地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只要其行为结合在一起而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

  例如,二人犯杀人罪,各对被害人砍三刀。如果孤立起来看,砍三刀未必就能致人死亡。但二人的杀人行为结合起来,砍六刀就足以致人死亡。由此可见,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于单独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对此,我们在认定共同犯罪的时候必须加以注意。

  (二)组织行为

  组织行为,是指组织犯所实施的指挥、策划、领导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当然,刑法分则中有的条文把某些组织行为直接规定为犯罪,例如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在这一犯罪中,包含组织恐怖活动的行为。这一组织行为就属于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

  而在其他犯罪中,例如抢劫集团,其中首要分子有的只在幕后起组织作用,本人不直接实施抢劫行为,其组织行为就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对这种实施组织行为的首要分子定罪的时候,必须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规定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认定。

  (三)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能够引起他人实行犯罪的意图的行为。教唆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教唆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教唆犯的定罪问题。

  教唆行为的形式是各式各样的,例如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威胁等。教唆既可以用口头表达,也可以用书面表达,还可以用打手势、使眼神等人体动作表达。

  (四)帮助行为

  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助行为和实行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解决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在共同犯罪中,帮助行为可能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

  从帮助行为的性质来分,可以分为狭义帮助和隐匿帮助。前者指通过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或清除犯罪障碍等方法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后者指事前通谋,事后隐匿罪犯、罪证或湮灭罪迹等帮助行为。

  从帮助行为的形式来分,可以分为物质性帮助和精神性的帮助。前者指物质上体力上的帮助,例如提供犯罪工具、窥测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有形帮助。后者指精神上、心理上的支持,例如帮助实行犯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其决心等,在刑法理论上又称为无形帮助。

  从帮助的时间来分,可以分为事前帮助、事中帮助和事后帮助。事前帮助主要指事前为实行犯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例如,仓库看守与盗窃犯合谋,首先打开仓库的大门,为盗窃创造有利条件,就是事前帮助行为。事后帮助主要是指事后的隐匿行为,但它以事前通谋为前提,否则不构成共同犯罪。事中帮助是指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进行帮助。例如某甲把少女乙骗到家中,欲行强奸,其妻丙发现后不但不加制止,反而当场帮助按住少女乙的身体,使某甲强奸得以顺利进行。丙应视为帮助犯,是事中帮助。

  主观方面

  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首先,有共同犯罪的认识因素:(1)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实施某种犯罪,而且

  共同犯罪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与自己一道在共同实施该种犯罪;(2)各个共同犯罪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和他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结合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次,有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1)各共同犯罪人是经过自己的自由选择,决意与他人共同协力实施犯罪;(2)各共同犯罪人对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主要形态有:犯罪集团与主犯(第26条)、从犯(第27条)、胁从犯(第28条)、教唆犯(第29条)

  共同犯罪(第25条)的例外: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众所周知,交通肇事罪是最典型的过失犯罪,但在这种情形也存在共同犯罪。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体条件是两人以上。这里要注意准确对“人”的理解,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人,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单位等法律拟制的人。具体而言,即包括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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