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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被处罚 多次恶意抢注商标后会受到什么处罚?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1-03-25 浏览:
导读:【企业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被处罚】3月25日,据悉2家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企业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顶格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戍边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却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下面跟着大律师网小编来了解具体详情,来了解下恶意注册商标怎样认定?多次恶意抢注商标后会受到什么处罚的法律知识,希望有所帮助。

  3月25日,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获悉,2家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企业已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顶格处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清澈的爱,只为中国”是戍边陈祥榕烈士生前写下的战斗口号。质朴的文字、纯真的情怀,让无数国人为之动容。2021年2月19日,中央军委为陈祥榕追记一等功。

  然而,2月20日以来,“清澈的爱”被个别企业和自然人当做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交了注册申请,图谋不当利益。

  3月1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通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规定,快速果断地对第53747825号“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作出驳回决定。

  通告发布后,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于3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驳回名单中涉及山东的2名申请人和2家代理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立即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从严从速处理。

  经查明,申请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两家企业分别是肥城市顺佳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省壹份爱食品有限公司。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两家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罚款一万元。处罚信息已于3月25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当事人承认自己的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结果,承诺今后不再发生此类行为。

  山东和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违反《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的情形,没有依法尽到告知义务仍接受委托,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进行严肃约谈,责令改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3月15日发布的《关于依法驳回“清澈的爱”等17件商标注册申请的通告》,同时公布了驳回名单,列明恶意注册申请人名称、代理机构名称及申请注册时间和类别。

  《通告》发布后,福州已对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的当事人立案查处。

  记者注意到,此次对代理机构并未作出行政处罚,而在恶意注册 “火神山”“雷神山”商标案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曾对代理机构作出罚款10万元的顶格处罚。

  经查阅法律法规,发现《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均未对代理机构代理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的行为作出规定。倒是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9月公布《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恶意申请注册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仍接受委托的……”

  同时,该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构成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期待该办法早日出台,为打击恶意注册、规范代理市场秩序提供强力法律支撑。

恶意注册商标怎样认定

企业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被处罚 多次恶意抢注商标后会受到什么处罚?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通俗称谓。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 “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现实的问题是,如何认定这一主观要件的成立?

  我们不可能深入到申请人的内心世界,去了解他们主观愿望是否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只能通过现象去剖析他的本质。哪些现象可以分析出来呢?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申请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这是行为要件 不正当手段,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标注册申请书和提供的相关材料中不真实地填报了有关事项,但是对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而言,不可能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作出审查。因此,认定不正当手段,只可能在异议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抢注人申请撤销该商标的程序中,由被抢注人提出证据,证明申请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哪些是不正当手段呢?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上述所列几种不正当手段,共同之处在于他们剽窃他人已经使用但未来得及申请注册的商标,在他们所申请注册的商标上并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创意,他们实质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盖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质,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注册成功,这是客观要件或事实要件 只有注册成功,才会最终形成“恶意抢注”。如果在异议程序,被抢注人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申请,即可提出异议,导致其注册不成功,当然就谈不上“恶意抢注”。

  事实上,在实践中,很大一部分经营者并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即使在程序上有三个月的公告期,但这种公告并非所有经营者都能及时看见,往往直到抢注人成功注册后,被抡注人才知道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已被他人抢先注册了。

多次恶意抢注商标后会受到什么处罚

企业恶意注册清澈的爱商标被处罚 多次恶意抢注商标后会受到什么处罚?

  多次恶意抢注商标的,还将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很多商标注册是通过代理机构来做,中间有很多违法的情况,如恶意抢注、傍名牌等。针对有人恶意抢注和将他人商标用于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新商标法明确禁止,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将设立黑名单制度,多次恶意抢注者,将列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是一种商标侵权的行为,商标侵权相关部门会采取对应的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售卖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一旦成立,工商部门会责令商标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会没收侵权的商品,或是没收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而且还会销毁。

  2、罚款

  商标侵权违法所得5万以上的产品,会被处违法经营5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金额不足5万或是没有违法经营所得,会处20万以下的罚款。

  3、黑名单

  如果存在多次恶意抢注他人商标,会被列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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