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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刑法第358条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来源:法律风云榜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4-18 浏览:
导读:刑法第358条主要涉及的是组织卖淫和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这是刑法中对性交易相关犯罪的重要规定。

刑法第358条涉及哪些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二)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三)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

“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358条的历史沿革是怎样的?

刑法第358条是刑法中针对强迫卖淫罪的规定,其历史沿革反映了我国立法对打击性交易犯罪行为,特别是对保护妇女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重视程度与立法理念的变化。以下是对该条款历史沿革的详细梳理与分析:

1.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设立关于强迫卖淫罪的规定,即原刑法第170条,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构成犯罪。此时的刑法对强迫卖淫罪的规定相对简略,仅明确了基本的犯罪行为方式和对象,但并未涉及犯罪情节、后果等影响量刑的因素。

2.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原刑法进行大幅度修订,将强迫卖淫罪调整为现刑法第358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 扩大犯罪主体范围:不仅包括强迫他人卖淫者,还包括组织、协助、引诱、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人。

- 明确加重情节:增设了“情节严重的”、“多次强迫卖淫”、“强迫多人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等加重处罚的情节。

- 提高法定刑:对于基本犯,刑期由原刑法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加重犯,最高刑期可达无期徒刑或死刑。

3. 后续修正案及司法解释: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实践需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刑法第358条进行细化和补充,如:

-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进一步强化了对公共卫生安全的保护。

-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罚金数额计算方法等进行了明确,增强了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可操作性。

相关法条:

1.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原刑法第170条规定了强迫妇女卖淫罪的基本内容。

2. 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现行刑法第358条详细规定了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及法定刑。

3.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第358条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明知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嫖娼的刑事责任规定。

4.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358条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司法解释,细化了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358条的历史沿革体现了我国立法对强迫卖淫犯罪打击力度的逐步加强,以及对受害妇女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的日益重视。通过对该条款的历次修订和完善,我国刑法已构建起较为完备的规制体系,有效震慑了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刑法第358条涵盖哪些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358条,该条款主要涵盖了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以及协助组织卖淫罪这三种犯罪行为。

1. 组织卖淫罪:这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这里的“组织”包括策划、指挥、管理、调度等行为,不论是否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2. 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成年人和未成年人,且无论性别。

3.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例如提供场所、资金、信息、接送人员等,即使本人没有直接参与组织行为,也可能构成此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规定如下:

"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多人卖淫,被组织的人数众多的;

(二)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强迫多人卖淫的;

(二)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强迫他人卖淫,情节恶劣的;

(四)强迫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协助组织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请注意,具体的案件情况可能会因事实细节、证据等因素影响,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上只是一般性的法律解释。

刑法第358条对组织和强迫卖淫行为的严厉惩处,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以及对社会道德风尚的维护。任何触及这一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我们呼吁公众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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