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若行为人明知是这些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便可能构成洗钱罪。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认定标准。
其中规定,认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包括行为人接触、接收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和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
结合其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员的关系,以及供述辩解、同案人指证、证人证言等。
只要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就可能被认定具有主观故意。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这里的罚金数额为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情节严重”通常涵盖多种情形,如洗钱数额巨大。
在司法实践中,洗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往往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另外,多次实施洗钱行为,表明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大;或者洗钱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国家金融稳定造成冲击,像致使金融机构遭受重大损失等,也都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
单位犯洗钱罪时,处罚方式有所不同。
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个人犯罪的量刑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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