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15
1. 伤残津贴:自评定伤残等级的次月起,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80%。如果员工受伤前的工资高于本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则以300%为基数计算;低于60%的,以60%为基数计算。
2.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月数(通常是23个月)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 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人员需要生活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统筹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计算。
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的判定主要依据受害人的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状况,包括但不限于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基本生活活动的能力。具体可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1. 完全护理依赖:指受害人无法独立完成上述任何一项基本生活活动,需要他人全天候不间断看护。
2. 大部分护理依赖:指受害人虽能进行部分生活自理活动,但不能全面自理,且大部分时间需要他人看护。
3. 部分护理依赖:指受害人可以基本自理,但在一定时间内仍需他人帮助才能完成全部生活活动。
在实际操作中,通常由专业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病情进展以及恢复的可能性等因素,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出具鉴定意见。
相关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