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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

更新时间:2024-05-31

2024年强制措施在执行程序中的适用条件?

1. 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并有权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措施。

3. 合法性和比例原则: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能侵犯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应与执行标的相适应,不得过度。

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享有哪些救济手段?

1.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法院驳回异议的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上诉至上级人民法院。

2. 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如果被执行人认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书存在法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不予执行。

3. 申请暂缓执行或分期履行:被执行人如遇生活必需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或者分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4. 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若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有实体权利争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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