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以下各项:
(一)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
(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利用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
(四)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五)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要求。
(六)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没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其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七)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火气里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八)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获得一项专利”的要求。
(九)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提出的理由不符合以上规定宣告的,或者就撤销专利权请求,无效宣告请求已作出的决定,再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寓意受理。
无效专利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不存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以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人或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专利权转让费。
由此可以看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讲,务必要作好申请专利的前期工作,比如专利文献的查询、查新、市场调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