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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强   刘立强 资深刑辩律师
  恒略刑事辩护团队主任
  20 年检察院工作经历
  律师执业 10 年+
  主办刑事案件 300 余件
  河北大学法学学士
  擅长重大疑难、刑民交叉等案件
  个人简介:
  刘立强律师执业 10 余年,刑事公诉经验丰富,擅长从检察机关视角办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准确把控风险点,尤其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重大疑难案件具有独特的办案技巧。
  刘立强律师曾在某地检察院工作 20 余年,先后在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司法行政等多个岗位任职。在检察院工作期间,曾荣获省级业务竞赛标兵,并多次被上级机关记功嘉奖。刑事公诉经验丰富,擅长从检察机关视角办理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能准确把控风险点,尤其对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重大疑难案件具有独特的办案技巧。从检察院离职后,刘立强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 10 余年,已办理多起有社会影响力的案件。曾主办李某故意杀人案,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等,均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在李某故意杀人案中,刘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精神病鉴定,庭审中以犯罪动机为突破口进行罪轻辩护,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死缓。多年的检察机关办案经历,促成刘立强律师良好的职业素养和严谨缜密的工作作风。刘律师熟谙刑事诉讼案件各阶段办案流程,能从律师、检察官、法官的不同角度研判案情。客观、理性、灵活地办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谋求最合适的应对方案,是刘律师始终坚持的办案理念。
  部分经典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多起涉及非吸案件中,刘立强律师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多次与检察院沟通,寻找案件突破点,为当事人做无罪或罪轻辩护,获得当事人称赞。
  故意杀人案:当事人因工作原因将同事用菜刀砍杀致死,刘立强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精神病鉴定,庭审中以犯罪动机为突破口进行罪轻辩护,最终当事人被判处死缓。
  故意伤害案:当事人因乘坐“黑出租”与司机发生纠纷,当事人拳打脚致被害人死亡,刘立强律师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切入点进行辩护,当事人被判处死缓。
  故意杀人案:作为被害人家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的一审、二审和死刑核准程序,尊重和全力维护被害人家属的权利,最终被告人被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并经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当事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案金额近亿元,一审、二审均作有罪判决,当事人进行申诉,刘立强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认真研读判决书,缜密调查,发现新证据,并以此为由,启动申诉再审程序。
  部分不予起诉案例:
  1、盗窃案不予起诉处理
  刘先生,一念之差在某小区取走一块电瓶,经鉴定,电瓶评估价值为2600元左右,达到盗窃罪最低金额2000元,后刘先生基于心理负担,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补充受害人的损失,同时也取得受害人谅解,最终通过刘律师的不断努力,案件最终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处理结案。
  2、盗窃案不予起诉处理
  马女士,俩个孩子的母亲,典型的家庭妇女,生活的各种压力导致马女士极度压抑,以致反常多次在物美超市盗窃,后被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抓获。马女士,找到我们时非常后悔,也很害怕,自己也说不清当时是基于什么心理去做这些事情,希望我们能够尽全力帮助她,不希望因为她的这个事情给俩个孩子的未来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最终通过我们律所刘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3、盗窃案不予起诉处理
  袁女士,高校毕业生,任职国企事业单位,生完宝宝不久,心理反差没有平衡好,在某多点超市多次盗窃被刑事拘留,后取保成功,十分悔恨自己的不理智行为,希望我们能够帮助她,不希望这件事情影响到自己的工作以及给孩子不正确的引导。最终,通过我们律所刘律师的不遗余力的争取,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其他部分成功案例:
  1、王某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王某系北京市某局某站站长(正处级),涉嫌受贿800余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7000余万,辩护人成功为被告人争取认定为具有自首情节,减轻处罚,受贿罪在十年以下量刑,最后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赵某妨害公务案,赵某系某大学学生,利用假期在北京务工期间,涉嫌妨碍公务而被逮捕,辩护人以情节轻微和赵某系大学生为量刑辩护的切入点,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海淀区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处理。
  3、邹某涉嫌强奸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意见,对邹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4、侯某涉嫌强奸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的意见,对侯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5、李某涉嫌盗窃案,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依法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6、张某涉嫌诈骗,在审查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建议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接受辩护人意见,依法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7、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担任刘某的辩护人,侦查机关以寻衅滋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辩护人阅卷并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向检察机关提出本案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检察机关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变更罪名为故意伤害案,并同时降低了建议量刑的刑期,最后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8、姚某等被诈骗案,姚某等三人系诈骗案的被害人,作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在详细阅卷后建议检察机关将此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提出明确的补充侦查的内容,重点查明涉案款项的去向,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为被害人追回被骗款项,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9、无锡山水城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
  10、无锡市滨湖商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
  11、湖南昌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再审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并终止原判决执行。
  12、杨某民间借贷上诉案,被重庆市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
  13、芜湖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成功为上诉人挽回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14、马某等人行政征收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征收公告违法,最后被拆迁人得到合理拆迁补偿。
  15、曹某民间借贷上诉案,北中北京二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原一审原告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16、郑某被继承人债务纠纷案,此案当事人系近亲属关系,作为被告代理人庭审中,既依法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又于情于理于法愿意与原告进行法庭调解,最后该案调解结案,维护了郑某的财产权利,也维系了亲情关系。
  17、陈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为被告代理人,从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角度看提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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