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如果发生婚外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没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重婚。如果要离婚,确定对方有过错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推荐
立即提问,免费短信回复
2024年放弃财产后还能否要求赡养费?...
2024年未遂非法侵入有法律责任吗?...
2024年反补贴法在各国间协调程度如何...
并购中对中小股东权益特别保护机制有...
2024年居民知情权得到保障了吗?...
刑法第145条中“情节严重”的具体衡...
2024年雇主险和工伤保险有何区别?...
何种情况下会免于刑法第161条的处罚...
广告合作
400-668-6166